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四)
作者:xxcsw.co… 文章来源:xxcs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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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鞋厂封闭员工宿舍出口案
【案情】
? 某制鞋厂是一家私营 企业 ,有从业人员100多人。鞋厂老板为了所谓" 安全 原因",将员工宿舍的窗户全部用铁条封上,并且每天晚上职工休息后,都让人用一把大领将宿舍的门从外面反锁。一天晚上,一名女工用电热水器烧水,由于白天过度疲劳,水未烧开该女工就睡着了。热水器子烧后造成电路短路起火。由于宿舍内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迅速。工人惊醒后想逃生,但窗户封死,大门从外面反锁,根本无路可逃,致使80多名工人全部被烧死,其中绝大部分是年仅20岁左右的打工妹。大火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 因此,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利用从业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不依法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 合同 ,要求"工伤自理"。这种"生死 合同 ",以"合法"的形式,把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得一千二净,严重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无效 合同 ,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 合同 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 《 安全 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死合同"正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签订的协议,其内容直接违反《 安全 生产法》的规定。
?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大都是采取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等手段,并非是平等协商的结果。该案中的个体砖厂利用陈某急于工作的心理,与陈某签订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协议,显然是一种"生死合同",属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虽然与砖厂签订了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劳动合同,但这一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以此免除或者减轻砖厂的赔偿责任。因此,陈某既可直接向砖厂所有人王某请求赔偿,也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 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十五
? 矿井安全员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引发瓦斯爆炸事故案
【案情】
? 某市一煤矿电工张某下井安装电煤钻,在井下接好电缆、干式变压器,安装好电煤钻后,由于停电没有试钻便出了矿井。当天下午,中班下井生产,张某将一卷胶布和一把钢丝钳交给安全员易某,对易某说:"电煤钻安装好了,因停电没有试钻,如果反转,你就将两根电线对换一下。"易某不懂矿井生产安全知识,下井后未检测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就开始试钻。发现煤钻反转后,便按照张某的交代,换接电源线。因其不懂电工操作知识和规定,带电换接,在换接过程中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16人死亡,l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评析】
? 这是一起因从业人员不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例。
?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本案中,易某虽然身为煤矿安全员,但并不懂矿井安全生产知识,在井下不检测瓦斯浓度,就开始试钻,并在作业中带电换接,引发爆炸事故。其教训是深刻的。
? 实践中,不少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特别是一些农民工、外来工,普遍缺乏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又忽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或者开展的一些培训质量不高、效果不好,使从业人员不能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往往既是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又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也有一些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积极参加,或者应付了事,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更谈不上具备自救、互救的能力,这是酿成大祸的一个重要原因。
?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主动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案例十六
? 机组人员违章操作导致飞机坠毁案
【案情】
? 某航空公司B2755号飞机执行航班任务时,飞机在跑道起点加到起飞马力后开始滑跑,但飞机一直到滑出跑道也未能起飞,最终以210公里/小时的速度撞在一条2米高的防洪堤上,并越过防洪堤于空中解体,坠地起火。造成107人死亡,19人受伤。根据地面记录和对地面值班机务人员进行调查,证实导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机组未把飞机全动式平尾调整到与飞机重心相适应的角度起飞,致使飞机始终未能离开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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